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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标准》条文 |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
1 总则 | 1 总则 |
1.0.3 转运站的规划、建设,应根据城乡差别及其社会经济条件与发展需求,因地制宜提出不同规模与类型转运站的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 可根据转运站服务范围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具体要求,规划建设具有分类、分选等预处理功能或兼做环卫停车场等环卫服务、作业与管理设施、环保教育基地的综合型垃圾转运站。 |
1.0.3 转运站的规划、建设,应根据城乡差别及其社会经济条件与发展需求,因地制宜提出不同规模与类型转运站的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 可根据转运站服务范围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当地垃圾分类制度推进等具体要求,规划建设能分类转运或具有分类、分选等预处理功能或兼做环卫停车场等环卫服务、作业与管理设施、环保教育基地的综合型垃圾转运站。 |
2 选址与规模 | 2 选址与规模 |
2.1 选址 | 2.1 选址 |
2.1.1 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 2 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 应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 应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
2.1.1 转运站选址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 2 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以及当地垃圾分类要求等因素的影响; 3 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 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
2.1.5A可在闲置的生活转运站站址新建,或利用闲置转运站及工位合建、改扩建厨余、大件、装修等其他垃圾转运站。 | |
2.2 规模 | 2.2 规模 |
2.2.1 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及Ⅰ、Ⅱ、Ⅲ、Ⅳ、Ⅴ类五小类。不同规模转运站的主要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
2.2.1 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型,及Ⅰ、Ⅱ、Ⅲ、Ⅳ、Ⅴ类五小类。 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主要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
3 总体布置 | 3 总体布置 |
3.0.1 转运站的总体布置应依据其规模、类型,综合工艺要求及技术路线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平面布置应工艺合理、布置紧凑、交通顺畅,便于转运作业;应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 2转运作业区应置于站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3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在站区远离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一端; 4 应设置围墙。 |
3.0.1 转运站的总体布置应依据其规模、类型,综合工艺要求及技术路线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平面布置应工艺合理、布置紧凑、交通顺畅,便于转运作业; 1A根据服务范围的垃圾分类制度推进情况及转运站接收的分类垃圾质量比,合理分配用地面积并进行功能区布局; 1B分类转运站不同物料转运工位应相对集中; 1C应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 2 转运作业区应置于站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3 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在站区远离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一端; 4 应设置围墙。 |
3.0.8A 转运站站内应设置清晰的导向、功能提示、安全警示等标识标志,所有标识标志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 |
4 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 | 4 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 |
4.1 转运工艺 | 4.1 转运工艺 |
4.1.3 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进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相应措施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压实程度应根据转运站后续环节(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 2 当转运站的后续环节是垃圾填埋场或转运混合垃圾时,应采用较大压实能力的填装/压实机械设备,装载容器内的垃圾密度不应小于0.6 t/ m3; 3 应有联动或限位装置,保持卸料与填装压实动作协调; 4 应有锁紧或限位装置,保持填装压实机与受料容器结合部密封良好。 |
4.1.3 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进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相应措施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压实程度应根据转运站后续环节(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 2转运厨余等易腐垃圾时,可不做容积减量要求;转运站的后续环节是垃圾填埋场或转运混合垃圾时,应采用较大压实能力的填装/压实机械设备,装载容器内的垃圾密度不应小于0.6 t/ m3;转运其他垃圾时,可根据后续处理工艺进行适当压实; 3 应有联动或限位装置,保持卸料与填装压实动作协调; 4 应有锁紧或限位装置,保持填装压实机与受料容器结合部密封良好。 |
4.1.5A进站厨余垃圾内不得混入其他垃圾;含水率应符合规定。 | |
4.1.5B厨余垃圾转运工位可根据后续处理工艺要求,设置压榨脱水预处理工艺环节。 | |
4.2 机械设备 | 4.2 机械设备 |
4.2.10A厨余垃圾转运工位可根据后续处理工艺要求,选择性配置压榨脱水预处理设备。 | |
6 配套设施 | 6 配套设施 |
6.0.1 转运站站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站内各功能区最大规格的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 2 站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大型转运站站内主要通道宽度应适当加大。路面宜采用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3 进站道路的设计应与其相连的站外市政道路协调。 |
6.0.1 转运站站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站内各功能区最大规格的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 2 站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大型转运站站内主要通道宽度应适当加大。路面宜采用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2A合建式转运站,不同垃圾物流的运输通道宜分别设置。若有共用区段,应有相应的规定及提示; 3 进站道路的设计应与其相连的站外市政道路协调。 |
6.0.7 转运站应配备监控设备;大型转运站应配备闭路监视系统、交通信号系统及电话/对讲系统等现场控制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中央控制系统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 6.0.7 转运站应配备监控设备;大型转运站应配备闭路监视系统、交通信号系统及电话/对讲系统等现场控制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中央控制系统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实现转运站信息化管理。 |
7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 | 7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 |
7.2 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 | 7.2 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 |
7.2.3 机械设备的旋转件应设置防护罩,启闭装置应设置警示标志。 | 7.2.3 机械设备的旋转件应设置防护罩,启闭装置应设置警示标志。 |
7.2.4 填装、起吊、倒车等工序/工位的相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警示标志和(或)警报装置。 | 7.2.4 填装、起吊、倒车等工序/工位的相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警示标志和(或)警报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