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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环境污染已经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国家对于环境污染的问题非常重视,下面天津工业废气检测服务机构绿盾环境监测整理了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的相关法律条文,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彰显了国家运用刑责治污、重拳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
新《解释》增加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和环评文件造假行为、明确了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期犯罪从重处罚规则、完善了涉危险废物犯罪案件认定规则等。
诸多新增或修改的条款解决了环境执法人员办案中的很多难题和困惑,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将成为环境执法与司法的又一利剑,对环境污染犯罪起到强烈震慑作用。
对特殊时期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新《解释》增加三个特殊时期从重处罚的情形,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应当从重处罚。
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应当是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事项。一旦出现重污染天气预报,环境保护部会对相关省份通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提示各地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预警措施的要求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
以往企业拒不执行政府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或者违法排污的,只能给予行政处罚,收效甚微,不足以满足重污染天气应对的需要。新《解释》赋予重污染天气应对一个有力武器,一旦有企业不但拒不执行政府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还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本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抓住机会,认真处置或整改,但企业没有好好整改,反而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从重处罚。
以上是天津工业废气检测服务机构绿盾环境监测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文介绍,希望各位企业朋友们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要做好自身的环保问题,做到绿色环保生产发展。